破产衍生诉讼的案由确定是司法实务中的重要问题,直接关系到诉讼请求的明确性、法院管辖权的确定以及法律适用标准的统一。根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2020年修正)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文件,破产衍生诉讼案由的确定需遵循"基础法律关系+破产程序属性"的双重识别标准。
一、案由确定的基本原则
破产衍生诉讼的案由确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 基础法律关系优先原则。 破产衍生诉讼的本质是普通民商事争议在破产程序特殊背景下的延续,因此其案由原则上应依据争议的基础法律关系确定,而非笼统地认定为"破产衍生诉讼"。例如,争议涉及管理人请求撤销债务人个别清偿行为的,案由应确定为"破产撤销权纠纷",而非简单地称为"破产衍生诉讼"。
2. 程序属性标识原则。 在基础案由之外,应在诉讼文书中载明该案系"破产衍生诉讼",以便法院在审理中注意破产程序的特殊性(如集中管辖、诉讼中止、财产归集等)。
3.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指引原则。 法〔2019〕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及《破产审判纪要》对破产衍生诉讼的案由确定有指导性意见,实务中应参照执行。
二、《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属于破产衍生诉讼的主要案由
根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2020年修正),以下案由属于破产衍生诉讼范畴:
第一级:与企业破产直接相关的专用案由
- 272. 申请破产清算
- 273. 申请破产重整
- 274. 申请破产和解
- 275. 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
- 276. 请求确认债务人行为无效纠纷
- 277. 对外追收债权纠纷
- 278. 追收未缴出资纠纷
- 279. 追收抽逃出资纠纷
- 280. 追收非正常收入纠纷
- 281. 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下设两个子案由:281之一"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281之二"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 282. 取回权纠纷(下设两个子案由:282之一"一般取回权纠纷"、282之二"出卖人取回权纠纷")
- 283. 破产抵销权纠纷
- 284. 别除权纠纷
- 285. 破产撤销权纠纷
- 286. 损害债务人利益赔偿纠纷
- 287. 管理人责任纠纷
第二级:普通民商事案由在破产程序中的适用
除上述专用案由外,普通民商事案由在破产程序中亦可构成破产衍生诉讼,主要包括:
- 合同纠纷类案由(如借款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等)——当管理人或债权人就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的合同权利义务发生争议时;
- 侵权责任纠纷类案由——当管理人主张债务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侵权行为损害债务人利益时;
-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类案由——当涉及股东资格确认、股东出资纠纷等与公司法律关系相关的争议时;
- 担保物权纠纷类案由——当涉及担保权确认、担保权实现等争议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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