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在金融机构不良债权追偿领域,主债务人及部分保证人相继进入破产程序后,债权人虽有权向剩余连带责任保证人主张权利,但这类案件常常频发争议。
此类案件往往交织着保证责任主体认定、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破产程序与保证责任衔接等多重法律难题,稍有不慎便将面临债权落空的风险。
蒋阳兵律师团队曾代理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下称 “中信资管深圳分公司”)处理的一起保证合同纠纷案,历经完整诉讼程序,最终获法院全面支持,成功判令连带责任保证人被告李某对 2亿元未获清偿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文简析该胜诉案,以期为同类破产衍生诉讼的代理工作提供实践样本。

案件信息速览

案件类型
破产衍生保证合同纠纷
承办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
罗湖区人民法院
结案结果
一审胜诉,支持全部
诉讼请求
代理角色
原告代理人
历史时长
8个月
基本案情

2017 至 2018 年间,广发银行深圳分行与沃特玛公司签订三份授信及贷款合同,累计形成本金2亿元及相应利息的债权。就上述债务,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某共同签署三份《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2019 年 3 月,广发银行深圳分行将案涉债权转让予原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后更名为中信资管深圳分公司),双方于同年 4 月 25 日在《南方日报》刊登债权转让及催收联合公告,履行通知义务。此后,坚瑞沃能公司与沃特玛公司先后进入破产程序。中信资管深圳分公司依法申报全部债权,在坚瑞沃能公司破产重整程序中合计受偿六千万余元;沃特玛公司破产程序于 2024 年 9 月 13 日裁定终结,虽债权获全额确认,但因财产尚未处置完毕,未获任何实际清偿。
2025 年 8 月,中信资管深圳分公司向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李某就剩余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审理过程中,被告李某提出五项抗辩,主张诉讼时效已届满、其签字系履行法定代表人职务行为、债权真实性存疑、存在质押财产未予抵扣及原告主体资格不适格。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全面查明案件事实,最终判决支持中信资管深圳分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核心挑战

难点一:诉讼时效抗辩极强
被告主张主债务 2018 年已到期,至起诉时已逾 8 年,远超法定诉讼时效期间。
难点二:保证人身份认定存疑
被告抗辩称其仅作为陕西某上市股份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属履行职务行为,个人不应承担保证责任。
难点三:责任范围争议巨大
被告主张原告享有质押财产优先受偿权及 1791 万元保证金优先受偿权,应先行抵扣,且质疑债权真实性,指控存在虚假诉讼。
核心挑战

法院的裁判说理围绕双方争议焦点层层展开,分别涉及以下几点。
关于保证责任主体的认定,法院确认案涉《最高额保证合同》合法有效。合同文本已明确将李某列为保证人,且签署处除加盖坚瑞沃能公司公章及李某作为法定代表人的签名外,李某另以个人身份单独签名捺印。此种签署形式足以表明其个人提供保证的意思表示独立且明确,并非单纯履行职务行为,故其个人保证责任依法成立。
关于诉讼时效问题,法院梳理全案时间节点后认定,中信资管深圳分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25 日通过公告方式催收债权,该行为发生在保证期间届满前,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自该日起算。此后,主债务人沃特玛公司及共同保证人坚瑞沃能公司进入破产程序,中信资管深圳分公司依法申报债权的行为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力,且该中断效力及于所有连带责任保证人。沃特玛公司破产程序于 2024 年 9 月终结,中信资管深圳分公司于 2025 年 8 月提起诉讼,未超过法定诉讼时效期间。
关于保证责任范围,法院以破产程序确认的债权总额为基数,扣减中信资管深圳分公司从坚瑞沃能公司破产程序中实际受偿的 部分,确定李某应承担的责任范围为2亿余元。对于李某提出的原告享有优先受偿权应先行抵扣的抗辩,法院指出,优先受偿权的确认与实际清偿分属不同法律范畴,在未实际获偿前,不影响债权人就债权余额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同时,判决明确若中信资管深圳分公司后续通过破产分配或担保物权实现获得超额清偿,李某有权请求返还相应部分。
蒋阳兵团队的解题策略

回顾本案,胜诉关键在于精准把握破产衍生诉讼的特殊规则,以及对证据体系的系统性构建。蒋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梳理案涉债权从产生、转让到破产参与的全流程事实,定调作为原告,主要的诉讼策略应是着重论证请求权基础成立。
证据组织

完整提交从基础授信合同、保证合同到债权转让协议、公告文书,再到两家债务人破产程序的全部关键法律文书,形成环环相扣的证据链条。每一份证据均对应特定的待证事实,不仅证明债权本身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也完整呈现了债权转让通知、保证期间内主张权利、破产申报及受偿情况等关键节点,将案件事实清晰呈现于法庭。
核心抗辩

针对诉讼时效抗辩,并未局限于单一的催收行为,而是着重论证破产债权申报对连带责任保证人的时效中断效力,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从根上瓦解对方的时效抗辩基础。针对 “职务行为” 的脱责主张,团队紧扣合同文本本身,通过分析签署形式与合同文义,直观证明李瑶个人保证意思表示的独立性,该观点最终获法院采纳。
法律适用

团队始终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三款作为核心请求权基础,围绕 “债权人在债务人破产程序中未获全部清偿,请求担保人继续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这一规定展开论述,有效引导法庭审理焦点。同时,在责任范围计算上,采用 “破产确认总债权 - 已实际受偿额” 的简明公式,配以相应破产文书佐证,便于法庭审查核算,避免产生金额争议。


蒋阳兵律师点评
蒋阳兵,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破产改革研究组成员,主办各类破产重组、破产衍生诉讼及疑难复杂商事争议案件及上百宗,著有《破产与重生之道》
本案作为典型的破产衍生保证合同纠纷,再次揭示破产程序与保证责任的衔接问题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为此提炼三项要点提示债权人与破产管理人。
第一,破产程序中诉讼时效中断具有扩张效力。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申报破产债权的行为,不仅对主债务人产生时效中断效力,亦及于所有连带责任保证人。该规则为破产程序终结后向剩余保证人追偿预留了充足时间窗口,债权人无需在破产程序进行中单独起诉保证人。
第二,法定代表人双重身份的认定以签署形式为核心标准。法定代表人同时代表公司与个人提供保证的,应当在合同中明确区分两种身份。若合同文本将个人列为独立保证人,且签署形式上存在单独的个人签名捺印,应当认定个人保证意思表示成立,不能仅以其法定代表人身份免除个人责任。
第三,保证责任范围的抵扣以实际受偿为前提。债权人享有其他担保物权的,只有在实际获得清偿的情况下,才能相应扣减保证人的责任范围。仅享有权利确认而未实际获偿的,不影响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全部未受偿债权。该规则极大提升了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的效率。
主办律师

蒋阳兵
执业律师
具有独立董事资格
厦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北京产权交易中心专家库成员
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破产改革研究组成员
蒋阳兵律师,中山大学法律硕士,具备独立董事资格,融合了前法官的裁判思维与现破产管理人的实战视角。2018年以律所第一名的成绩成为破产管理人团队负责人,已主办各类破产重组、破产衍生诉讼及疑难复杂商事争议案件及上百宗,在破产程序推进、衍生诉讼及危机化解方面经验深厚。
他持续将实务经验升华为专业成果,在《法人》杂志、财新、最高人民法院案例研究院等平台发表文章上百篇,著有《破产与重生之道:360度解码破产程序》《智谋与博弈:360度解码公司控制权》《博弈与和谐:360度解码企业劳资风险管控及争议化解》,并负责深圳市破产管理⼈协会成⽴五周年理论成果专著《破产前沿问题研究》(暂命名)中的“⼩微企业破产重组”专章的撰写,作为专家成员深度参与了厦门个人破产立法工作。
依托资深破产实务经验与深厚理论积淀,他擅长以“破”融万物的系统性思维破解复杂商事争议。在程序突破、重组创新、股东及董监高责任攻防、疑难案件上诉与再审翻案等领域积淀深厚,可为企业纾困与风险化解提供兼具战略高度与落地实效的综合解决方案。
专注领域:破产清算;庭外重组与破产重整;破产衍生诉讼;股东/董监高责任纠纷;公司诉讼;建设工程款债权优先权;购房者权益保护;疑难复杂案件上诉、申请再审及申请检察监督翻案。
典型案例(部分):
1、保洁丽公司、深圳某某天宏公司破产案,经上诉或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实现指令受理破产;
2、华日家具等11公司 19 亿合并重整案创新债权审查保稳定、昆明某宇地产 “重整式清算” 保交楼;
3、多起房企破产 / 被执行案,力保购房者优先权或排除强制执行;
4、为“某迪迅股份”、“某涛股份”等十余家企业代理破产异议,成功实现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破产;
5、卓成管道、相博纸品破产案,追回 3000 余万财产并胜诉追究股东抽逃出资或股东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6、西湖股份子公司破产追究股东及董监高抽逃出资责任案,二审改判股东及董监高不承担任何责任;
7、某建工企业诉某鼎地产建设合同纠纷案,二审改判确认建设工程款优先权;
8、华融资产深圳分公司执行西安雅荷地产案,整合查封处置未抵押未办证土地,提升处置价值;
9、区靖诉中国农业银行化州支行储蓄合同纠纷历时二十年,追回全部存款本息;
10、北京华兴航空科技有限公司被诉商业诽谤再审案,成功启动再审并获得改判不承担任何责任;
11、深圳市镝润实业系列案,活用破产思维促使法院驳回对关联方破产申请,避免管理人对标的物主张权利;
12、广东创世纪机械有限公司诉江苏镁度公司破产取回权案,判决取回经生效判决确认抵押之标的物;
13、温小平、庄松彬虚假出资案,深入梳理海量财务资料,推翻不利审计,判决驳回管理人全部诉请;
14、股东梁某红因金融借款纠纷被执行,申诉25年前生效判决,经再审改判驳回工商银行某支行全部诉请;
15、股东田某某申请检察监督,经再审撤销公司所涉虚假诉讼民事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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