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告资格的确定
(一)管理人为主要原告
《企业破产法》第25条第7项明确规定,管理人的职责包括"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以下类型诉讼的原告为管理人(以债务人名义):撤销权诉讼(第31条、第32条);确认无效行为诉讼(第33条);追收出资诉讼(第35条);追收抽逃出资诉讼(第36条);损害债务人利益赔偿诉讼(第125条、第128条)。管理人在上述诉讼中以"债务人"为原告主体,管理人自身为诉讼代表人。
(二)债权人为原告的特殊情形
在少数情形下,债权人可作为原告:债权人代位权诉讼(管理人怠于行使对次债务人的债权时);债权确认诉讼中的债权人原告(债权人对自身债权未被确认时);个别债权人代表全体债权人提起的诉讼(《破产法解释二》第23条第2款)。
(三)取回权诉讼中的原告
取回权诉讼的原告是主张取回权的财产权利人,而非管理人或债务人。被告为债务人(由管理人代表应诉)。
二、被告资格的确定
1. 撤销权诉讼的被告:为可撤销行为的相对人。第31条诉讼的被告为受让财产的相对人;第32条诉讼的被告为接受清偿的债权人。
2. 确认无效行为诉讼的被告:为无效行为的相对人。
3. 追收出资/抽逃出资诉讼的被告:为债务人的股东。
4. 损害债务人利益赔偿诉讼的被告:为负有赔偿责任的董监高或实际控制人。
5. 债权确认诉讼的被告:债权人对自身债权未被确认提起诉讼时,被告为债务人;管理人对他人债权有异议提起诉讼时,被告为该债权人。
三、当事人确定的实务要点
1. 诉讼主体列明方式:原告应列明"XX公司(债务人)",并注明"诉讼代表人:XX(管理人成员)"。
2. 共同诉讼问题:当多个股东负有出资义务时,可列为共同被告。
3. 第三人问题:在撤销权诉讼中,受让人的后手可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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