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一)管理人的诉讼权利
1. 起诉决定权:管理人有权决定是否提起某项破产衍生诉讼,根据"债务人财产利益最大化"原则评估诉讼的投入产出比。
2. 诉讼代表权:管理人以诉讼代表人身份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其在诉讼中的意思表示对债务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3. 处分权:管理人在诉讼中可依法处分诉讼权利,包括申请撤诉、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等。但涉及债务人重大利益的处分,应经债权人委员会同意或人民法院许可(《企业破产法》第69条)。
4. 上诉权:对于一审不服的,管理人有权提起上诉。
(二)管理人的诉讼义务
1. 忠实勤勉义务:《企业破产法》第27条规定:"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
2. 报告义务:管理人提起重大诉讼,应向债权人会议或债权人委员会报告(《企业破产法》第69条)。
3. 及时起诉义务:对于明显应提起的破产衍生诉讼,管理人不得无故拖延。
4. 保密义务:管理人在诉讼中可能接触到商业秘密、个人信息等,应严格保密。
二、债务人的权利义务
(一)债务人的诉讼权利
1. 协助义务履行权:债务人有义务配合管理人进行诉讼,包括提供证据材料、陈述事实情况等。
2. 监督权利:债务人对管理人的诉讼行为有监督权利。
(二)债务人的诉讼义务
1. 配合义务:《企业破产法》第15条规定,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有义务配合管理人工作。
2. 不得干涉管理人诉讼行为:债务人不得干涉管理人独立作出的诉讼决策。
三、债权人的权利义务
(一)债权人的诉讼权利
(二)债权人的诉讼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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