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深入推进和市场化法治化破产制度的不断完善,破产衍生诉讼的司法政策呈现出若干重要动向,反映了司法实践中对破产程序效率与公平平衡的持续探索。以下从五个方面梳理最新司法政策动向。
一、强调破产衍生诉讼的繁简分流和快速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国法院重整案件审理工作 提升破产审判质效的意见》(法发〔2021〕244号)及此后出台的司法政策文件中,反复强调要推进破产衍生诉讼的繁简分流。具体政策动向包括:
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对于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的破产衍生诉讼(如小额债权确认诉讼、简单取回权诉讼),法院应积极适用简易程序,缩短审理期限。部分地区法院(如深圳、上海、北京)已出台专门文件,规定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下或事实清楚的破产衍生诉讼应在3个月内审结。
推行"示范诉讼+批量处理"机制。 对于涉及同一债务人的系列破产衍生诉讼(如众多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同类债权均提出异议),法院可选取代表性案件先行审理,形成示范判决后,其他同类案件参照示范判决快速处理。该机制在房地产企业破产案件中应用尤为广泛。
二、强化府院联动在破产衍生诉讼中的运用
破产衍生诉讼往往涉及土地出让、税收债权、职工债权等需要行政机关配合的事项,单纯依靠司法手段难以有效解决。最新司法政策强调要深化府院联动机制,推动行政机关参与破产衍生诉讼的协调处理。
税务债权争议的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与最高人民法院正在推动建立税务债权确认诉讼的绿色通道,对于税务机关与管理人就税收债权性质、金额发生的争议,通过联席会议机制先行协调,协调不成的再进入诉讼程序。
土地与房产类取回权纠纷的处理。 对于涉及国有土地出让金、已售房产取回权等复杂问题的衍生诉讼,法院主动与政府相关部门沟通,通过"司法+行政"协同方式化解争议,减少诉讼增量。
三、探索破产衍生诉讼的集中管辖与专业化审理
在坚持《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集中管辖原则的基础上,最新司法政策鼓励有条件的地区设立破产法庭或破产审判专业合议庭,对破产衍生诉讼实行专业化审理。
破产法庭的设立与职能拓展。 截至2025年底,全国已设立十余家专门破产法庭(如深圳破产法庭、北京破产法庭、上海破产法庭等),这些法庭不仅审理破产申请案件,还集中审理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破产衍生诉讼案件。破产法庭的专业化审理显著提升了破产衍生诉讼的审判质量和效率。
跨区域集中管辖试点。 部分省份(如浙江、江苏、广东)开展了破产衍生诉讼跨区域集中管辖试点,将辖区内重大破产衍生诉讼集中由特定法院审理,以解决基层法院专业能力不足的问题。
四、完善破产衍生诉讼中的诉讼费用机制
针对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支付诉讼费用导致管理人无法提起追收诉讼的普遍难题,地方法院落实诉讼费用缓减免政策进行了积极探索。 广东高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引》明确,管理人代表债务人提起追收财产诉讼,债务人财产不足以交纳诉讼费用的,可以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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