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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Q1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破产法司法解释三)中关于破产衍生诉讼的规定有哪些?

  • 发布时间:2026-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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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AQ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法释〔2019〕3号,2020年修正)共16条,聚焦"债权人权利行使"主题。其中涉及破产衍生诉讼的条款可系统划分为以下四大类:

    一、保证人与主债务人同时破产的债权申报与诉讼类(第4-5条)

    本类条款规范保证人与主债务人均进入破产程序时,债权人的权利行使路径及后续求偿诉讼,是担保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维权的核心规范。

    第4条规定,保证人被裁定进入破产程序的,债权人有权申报保证债权;主债务未到期的,保证债权在保证人破产受理时视为到期;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主张先诉抗辩权的,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在一般保证人破产程序中的分配额应予提存,待保证责任确定后再按比例分配;保证人被确定应当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的管理人可以就实际清偿额向主债务人行使求偿权。诉讼意义:本条赋予保证人的管理人对主债务人的"求偿权诉讼"权利,即保证人破产并实际承担保证责任后,管理人可向主债务人追偿,这是保证人类破产衍生诉讼的重要依据。

    第5条规定,债务人、保证人均被裁定进入破产程序的,债权人有权向债务人、保证人分别申报债权;债权人从一方获得清偿后,其对另一方的债权额不作调整,但受偿总额不得超出债权总额;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后不再享有求偿权。诉讼意义:本条明确了"双向申报、分别清偿、总额限制"的规则,债权人据此分别起诉债务人和保证人的,法院应分别受理,但判决执行时需注意总额限制。

    二、债权确认诉讼类(第7-9条)

    本类条款是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最直接、最常用的诉讼规范,明确了生效法律文书的异议程序、债权确认诉讼的起诉期限及当事人列明规则。

    第7条规定,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管理人应当予以确认;管理人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错误,或者有证据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恶意通过诉讼、仲裁或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力公证文书的形式虚构债权债务的,应当依法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申请撤销生效法律文书,或者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后,重新确定债权。诉讼意义:本条是管理人对"虚假诉讼形成的生效法律文书"提起审判监督程序或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依据,是破产程序中打击虚假债权、维护全体债权人利益的重要诉讼手段。

    第8条规定,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应当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经管理人解释或调整后,异议人仍然不服的,或者管理人不予解释或调整的,异议人应当在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束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的诉讼;当事人之间在破产申请受理前订立有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的,应当向选定的仲裁机构申请确认债权债务关系。诉讼意义:本条设立了债权确认诉讼的"异议前置程序"(先向管理人提出异议)和"十五日起诉期限",是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最核心的程序规范;有仲裁条款的,起诉期限为十五日的仲裁申请期限。

    第9条规定了债权确认诉讼的当事人列明规则:债务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提起诉讼的,应将被异议债权人列为被告;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他人债权有异议的,应将被异议债权人列为被告;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本人债权有异议的,应将债务人列为被告;对同一笔债权存在多个异议人,其他异议人申请参加诉讼的,应当列为共同原告。诉讼意义:本条明确了各类债权确认诉讼的当事人结构,是起诉时必须正确列明当事人的直接规范依据。

    三、债权人会议决议撤销诉讼类(第12条)

    本类条款规范债权人会议决议存在瑕疵时,债权人提起撤销之诉的权利,是债权人监督破产程序、纠正违法决议的重要救济手段。

    第12条规定,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具有以下情形之一,损害债权人利益,债权人申请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债权人会议的召开违反法定程序;(二)债权人会议的表决违反法定程序;(三)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内容违法;(四)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超出债权人会议的职权范围。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撤销全部或者部分事项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债权人申请撤销债权人会议决议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债权人会议采取通信、网络投票等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的,债权人申请撤销的期限自债权人收到通知之日起算。诉讼意义:本条是债权人提起"撤销债权人会议决议之诉"的实体与程序依据,也是破产衍生诉讼中具有程序法性质的特殊诉讼类型。

    四、破产程序中的程序性争议与衍生诉讼类(第1-3条、第6条、第10-11条、第13-16条)

    本类条款虽不直接规定诉讼,但涉及破产程序中的费用性质认定、债权申报审查、债权人会议召开及表决程序等,是破产程序中可能发生程序性争议并进而衍生诉讼的规范基础。其中,第15条规定管理人处分债务人重大财产应当事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管理人实施处分前应提前十日书面报告债权人委员会或人民法院;债权人委员会认为管理人处分行为不符合方案的,有权要求纠正;管理人拒绝纠正的,债权人委员会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决定;人民法院认为处分行为不符合方案的,应当责令管理人停止处分、予以纠正或提交债权人会议重新表决。诉讼意义:本条虽规定的是"决定程序"而非诉讼,但若人民法院的决定损害利害关系人权益,相关主体可依据民事诉讼法提起复议或诉讼,是程序性衍生诉讼的潜在依据。

    司法解释三16个条文中,直接涉及破产衍生诉讼核心程序与实体的条款集中于债权确认诉讼(第7-9条)、保证人破产求偿诉讼(第4-5条)和债权人会议决议撤销诉讼(第12条)三大类。其中,第8条的十五日起诉期限和第9条的当事人列明规则是实践中适用最频繁、争议最集中的规范,也是破产衍生诉讼实务中必须熟练掌握的核心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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