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衍生诉讼,是指在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因债务人的财产关系、债权债务关系、追收财产行为等衍生出的,以民事诉讼程序解决的争议的总称。其并非《企业破产法》明确使用的法定术语,而是理论界与实务界对一类特殊诉讼的概括性称谓。
《企业破产法》虽未直接使用"破产衍生诉讼"一词,但通过多个条文创设了此类诉讼的制度基础。最具代表性的规定是《企业破产法》第25条,该条明确管理人履行"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的职责;第21条规定了破产衍生诉讼的集中管辖原则。此外,《企业破产法》第30条至第34条等条文,构成了破产衍生诉讼的实体法基础。
破产衍生诉讼具有以下核心特征:
第一,程序依附性。 破产衍生诉讼并非独立存在的诉讼类型,其产生、进行、终结均依附于破产程序的存在。
第二,目的特殊性。 普通民事诉讼以救济个体权利为核心目的,而破产衍生诉讼的目的具有复合性:一方面追收债务人财产以最大化债权人清偿利益,另一方面通过司法程序确认债权债务关系。
第三,当事人特殊性。 破产衍生诉讼的原告通常为管理人(代表债务人),被告则可能是债务人财产的占用者、个别清偿的受益人等。
第四,审理规则特殊性。 破产衍生诉讼在管辖(集中管辖)、判决效力(及于全体债权人)等方面,均与普通民事诉讼存在显著差异。
实务中,准确界定某一诉讼是否属于破产衍生诉讼,对于确定管辖法院、确定诉讼主体均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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