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破产申请受理对正在进行诉讼的影响:诉讼中止
《企业破产法》第20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这一规定确立了破产程序中诉讼中止的法定规则,其立法目的在于: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之前,债务人无法有效参与诉讼,若诉讼继续进行,可能导致债务人利益受损。
(一)诉讼中止的适用条件
1. 时间条件:诉讼必须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且"已经开始尚未终结"。
2. 对象条件:诉讼必须是"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
3. 状态条件:管理人尚未接管债务人财产。
(二)诉讼中止的操作程序
诉讼中止可由审理法院依职权裁定,也可由债务人或管理人申请中止。实务中,债务人或管理人在得知破产申请受理后,应及时向审理法院提交中止申请。
二、管理人接管财产后:诉讼恢复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20条后段规定,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后,中止的诉讼应当恢复进行。诉讼恢复是中止的自然延续,无需当事人重新起诉。"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通常以管理人向法院报告接管完成的时间为基准。诉讼恢复后,原诉讼程序继续进行,之前进行的诉讼行为继续有效。
三、破产程序不同类型对衍生诉讼的影响
(一)破产清算程序
在破产清算程序中,衍生诉讼的目的主要是追收财产和确认债权。若破产财产分配完毕、破产程序终结,尚未审理终结的衍生诉讼应如何处理?《破产法解释二》第22条明确了破产宣告后个别清偿诉讼的处理规则。
(二)重整程序
重整程序中,衍生诉讼的处理与清算程序有所不同。根据《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9条,在债务人自行管理的重整程序中,管理人应代表债务人参加监督期开始前已启动而未终结的诉讼;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管理人仍负有监督职责,涉及债务人的衍生诉讼由债务人自行应诉,管理人予以监督。重整计划经法院批准后,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具有约束力,此前中止的衍生诉讼恢复进行,但诉讼利益须受重整计划清偿方案的约束。重整程序转入清算程序后,管理人按清算程序继续履职,已中止的诉讼由管理人接替进行。
四、实务要点
第一,破产申请受理后,管理人应于接管财产之日起三十日内(部分地方法院操作指引的规定)向审理法院提交恢复诉讼申请,避免因拖延导致程序空转。第二,债权人就债务人财产提起的个别给付之诉,破产受理时尚未审结的,法院应告知债权人撤回诉请、通过申报债权主张权利;债权人坚持继续诉讼的,法院应继续审理并径行作出确认之诉裁决,不得仅以诉请为给付之诉裁定驳回。第三,管理人接管后恢复诉讼的,诉讼主体不变,管理人作为债务人的诉讼代表人,原债务人的诉讼行为原则上继续有效,但管理人认为不利于债务人财产的,可申请法院撤销或变更。第四,破产程序终结后,未审结的衍生诉讼仍由管理人继续处理,追收的财产追加分配给债权人,管理人因此产生的合理费用列为破产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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