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诉讼费用作为破产费用
《企业破产法》第4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一)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第43条规定:"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根据上述规定,破产衍生诉讼的诉讼费用,属于"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应作为破产费用,从债务人财产中随时清偿,而不要求原告在起诉时预交。
二、实务操作: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
在破产衍生诉讼中,管理人代表债务人提起诉讼时,可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用。实践中,各地法院对此问题的处理不尽一致:支持缓交的法院认为,破产衍生诉讼的诉讼费用属于破产费用,应在破产程序终结后从债务人财产中支付;要求预交的法院则仍要求管理人在起诉时预交诉讼费,否则按撤回起诉处理。为统一裁判尺度,部分地方法院出台了专门规定。
三、原告败诉时的诉讼费用承担
当管理人代表债务人提起的破产衍生诉讼败诉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29条,败诉方应承担诉讼费用。但由于该费用属于破产费用,仍应从债务人财产中支付。若管理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不应提起的诉讼被提起并最终败诉,管理人可能需承担赔偿责任(《企业破产法》第130条)。
四、财产保全申请费及相关费用
破产衍生诉讼中,管理人为保护债务人财产,常需申请财产保全措施。保全申请费属于破产费用,由债务人财产负担。关于保全担保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政策倾向于:管理人代表债务人申请保全,可依法免予提供担保。
五、律师费用的承担
破产衍生诉讼中,管理人委托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的,律师费属于"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应作为破产费用从债务人财产中支付(《企业破产法》第41条第3项)。但律师费的支付标准和方式应经人民法院或债权人会议审核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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